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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处廉政管理制度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6-05-09  浏览次数: 934

 

基建处廉政管理制度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建设项目保质保量的按时完成,防止和克服工程建设中的不正之风,特制定本规定。

1、校区建设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2、 基建处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必须由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3、 基建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现场管理。建设工程中的所有业务洽谈、现场签证、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必须二人以上共同参加,不得单独行事。重大业务需由审计或检查部门参加。

4、基建处领导干部及其他成员,不准利用职权或关系干预和插手工程承发包,物资采购等工作,不准向工程项目部或承包单位推荐工程队和供应商。

5、基建处全体建设工作人员要做到“十个不准”,即:

1)不准以个人决定代替应由集体决定的事项。

2)不准泄露标底等必须保密的工作情况和经济信息。

3)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违反规定干预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

4)不准以任何形式向施工方、监理方、材料和设备供应方等(以下简称乙方)索要各种名义的回扣和好处费。

5)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本部门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乙方或他人谋取利益。

7)不准参加乙方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8)不准接受乙方为自己的配偶、子女和亲友提供任何名义的利益。

9)不准向乙方介绍自己的配偶、子女和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准自己的亲属参与由乙方承接的其他工程的经济活动。

10)不准接受乙方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馈赠;不准接受乙方以劳务费、加班费、津贴等各种名义提供的酬金。无法拒绝的应上交到校纪委、监察处。

6.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成本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免职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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