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管理的宗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三条 校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现场安全管理活动,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建设工程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建处委派项目负责人及驻场代表为学校建设项目的现场责任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规范的要求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实现安全目标。
第六条 按照建设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安全监督申报,办理有关工程安全的检测手续,工程完工后办理竣工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章 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审查
第七条 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提交含有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提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完善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程序。
第八条 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含有完善的安全监理办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第九条 督促监理单位审查以下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的审查结果:
(一)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要求相符。
(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是否合理合规。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驻场代表应当经常性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设备设施安全验收检查等情况,应于节假日放假前、开工复工时、将要发生特殊气候时组织安全大检查。
第十一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思想、安全责任、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伤亡事故处理等。
第十二条 检查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等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要求监理单位做好以下工作,建设单位驻场代表参与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并对现场监理效果进行有效监控。
(一)对各工序节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控。
(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三)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四)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六)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七)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
(八)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若施工单位拒绝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跟踪安全整改情况,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检查整改结果。
第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立即进行紧急处理,停止有缺陷部位施工,需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调查,召集相关各方研究制订事故处理方案;事故处理完毕后,监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安全事故处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安全事故按国家相关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